“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张居正),法律的生命力与权威在于实施★。
立法是一项技术工作,更是一种关于社会价值的重大选择。因此,创制城市更新条例既要遵循文本的体例规范,也要恪守严肃的立法原则和严谨的法理逻辑。
随着国内各地城市更新工作推进,与城市更新条例相关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但基于立法学视角的相关研究鲜有争鸣。事实上★★★,系统辨析城市更新条例的立法渊源与体系定位、法理逻辑与文本体例、价值选择与制度设计★★、立法原则与立法规程等立法要点★,既可为后来城市的立法实践提供参考借鉴,也可为拓展规划师的知识体系提供一个法学视角★。
公共利益是影响冲突协调的关键性要素,一般应在法规文件中加以阐释(如深圳更新条例第四条)★,或者明确沿用已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2024年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12月1日至7日是第七个★★★“宪法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作为地方性法规★,城市更新条例的文本结构一般遵循总则—分则—附则的典型体例,也可视具体情形作出适当的结构调整。
近年我国各地先后出台城市更新条例,成为推动更新实践与管理法治化的关键性制度设计。基于立法学视角的城市更新条例创制要点研究,既有助于为后续各地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借鉴,也有助于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的从业者向法学领域拓展知识体系建构。总体而言,创制城市更新条例需重点关注四个要点★★:溯源★★、循制★★、推演★、守序——溯源即找准其作为地方性法规的体系化定位,以及跨越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渊源;循制即掌握立法技术,恪守民主立法等立法原则★,提高条文背后的法理逻辑严密性与要素完整性,充实总则—分则—附则结构下的法规文本;推演即将理论转化为立法实践,通过主体权责和公共利益界定、协商平台和异议处置★、优化管理和配套政策等制度设计★★★,走向协调利益冲突的立法目标★;守序即履行立法规程,走好立法准备和立法确认两个阶段,并注意防止防范立法★★★“指令化”“部门化”等风险★★。
将前文所提的法理逻辑推演为城市更新条例中的权责界定★★、利益协调及其制度路径设计,也是完成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任务之重中之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城市更新行动需承接公服补短板、住有所居、产业升级、历史文化保护等各类发展诉求,但在实践过程中中存在诸多难点堵点,而相关部门法空白或可操作性不强,影响更新进程与成效★★★:
(3)科学立法: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立足地方实际★★★、注重调研和地方经验总结★,抓住本地急需解决的问题★★,特别关注法规案与当地社会经济生活、公权力机关的管理与服务水平相匹配(如深圳条例为城中村指明更新路径;上海、北京在条例中点明公房和国有划拨用地的更新路径)★;注重比较研究、精细论证★★★,确保法规文件立得住、行得通、线 严密法理逻辑
部门法也称法律部门★★★,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可分为七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依法立法:严格把握立法权限范围,履行立法程序;深入论证法规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做到以宪法为核心★★★,落实上位法、参照同位法与部门规章、归集地方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实现不抵触、不矛盾、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追溯城市更新条例的部门法归类及效力层级★★,明确其法律渊源与体系化定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创制性立法的必要性。
——以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历史保护等为上位法的行政许可★★、适用标准规范主要针对新建或拆除重建,不适应保留★★、改造类城市更新项目(如消防)★★★;令社会资本望而却步、难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需要针对性优化流程和技术标准★★★。
此外★★★,地方性法规的层级之下有地方政府规章,处于同一位阶的还有部门规章(另有说法是地方性法规高于部门规章,因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制体系,对司法没有必然的约束力,仅作为审理行政案件或相关立法的参照)。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难以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须发布相关决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因此,如何确切认识并通过合理调整法律关系保障公共利益、调整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从而减少矛盾冲突、降低摩擦成本、引导社会预期★,推进城市更新的同时促成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城市更新条例的立法出发点与核心任务★★★。诚然★,立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利益冲突,但恰当的法律协调却可以缓和冲突★★,创造一个相对和平、安稳的社会环境,并强化人们对于公平、正义、公意之信念。
——伴随大量城市更新从★★“拆改留”转向“留改拆”,原物业权利人有机会参与到空间改造影响利益分配的全过程,主体的权利意识和利益诉求增强、统筹协调难度增大,如老旧小区居民加电梯意见难统一、国企所有的划拨用地低效但资源难以释放等等,需公权力依法依规介入异议处置;
地方性法规的条文内容应当体现从利益要求表达—平衡利益冲突—重塑利益格局的逻辑闭环★★★,即具备法律关系要素的完整性和逻辑的严密性。其中法律关系由不同类型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等要素构成,平衡利益冲突即通过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形成利益杠杆★★,推动实现公共利益或特定权利的保障(见图 2)。
从城市统筹和项目实施管理两个层面探讨优化路径,配套政策则包括规划★★★、土地等方面:
可结合本地物业特征,在区分居住、产业、公共设施等物业类型的基础上,区分物业权利人的不同情形,如单个权利人或多个权利人★★,是否取得不动产登记,是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否公房承租人,是否属于城中村★,是否具备更新能力,等等★★;进而明确物业权利人的更新权利(如更新意愿表达、更新方式选择、更新方案表决、分享经营收益、参与监督、请求救济等)与更新义务(配合调查★★★、参与协商★、分担出资、提供便利等)。
以北京为例★,2021年进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适时研究项目清单,经过前期调研成为2022年立法计划的拟当年出台项目★★。2021年11月通过立项论证,2022年3月组建立法起草小组,2022年4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经过专家★★、部门、区县、企业等多方意见征询★,修改完善后于2022年6月7日向社会公示★★★。
因在国家层面尚无《城市更新法》或《城市更新条例》作为直接对应的上位法,各地出台的城市更新条例均属于创制性立法(也称创设性立法,与其相对的是执行性立法,也称实施性立法),是各地回应多方法律需求、协调利益冲突的积极作为。
也称立法起草阶段,包括提出立法建议★、进入立法计划、开展立项论证、起草与讨论法规案★★★、法规案修改与公示等环节★★★。
协调城市更新中的利益冲突是立法的核心任务,既需要广泛的平等协商★,也需要公权力适时介入。
也称立法的通过阶段,包括法规案的提交、审议★★、表决、公布等环节。以北京为例★★★,2022年7月,条例公示稿修改版提交至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9月第二次审议,11月第三次审议,表决通过后向社会发布公告。
以公布时间为序,我国内地已有深圳、上海★★、辽宁以及北京等四地完成城市更新条例制定工作★。此外★★,广州、长沙★、厦门、杭州★、玉溪等地正处于立法进程中★★★。见表 1★★。
(2)民主立法★★:从形式上加强立法的公共参与,拓宽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立法的渠道★,让立法工作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在内容上体现民意、集中民智,促进制度设计回应群众的关切和期盼★★。
——城市更新尚未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既有更新实践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存在法定依据不足、突破合法性等风险★★;
对照来看,城市更新条例属于跨越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规,这是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社会关系调整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使然——城市更新的本质是对存量建筑空间实施★★“留改拆”建设行为,在空间形态、功能用途★、产权关系、资产价值等方面发生不同程度的变更,并随着规模化推进而影响更大范围的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治理。在此过程中,既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异议处置★★、房地产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准入与退出,也涉及到行政权力介入规划、土地★、建筑管理,因此民法、行政法或经济法等难以单独完成相关法律关系调整,于是整合各法律部门的城市更新单行立法便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