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果★:通过多轮悉心沟通调解★★,各方最终就三起诉讼案件一并达成和解★★★,由股东杨某、王某在出资范围内,一次性支付商标权人25万元,商标权人不再追究利息等其他法律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方案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充分考虑了股东的利益诉求★★★,实现了系列纠纷的高效化解★★★。
调解员在仔细梳理案件脉络,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后认为★★★:美国某公司之所以对商标侵权行为追究到底,主要是为了向其他潜在侵权人展示品牌方打击侵权的决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品牌价值;而杨某、王某两位股东则更在意和解的具体金额、强制执行措施对工作生活的影响。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案件评析★★:新《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款将对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产生深远影响,不仅关乎债权人提起诉讼时的法律地位和策略,还直接影响到股东的责任承担★★,特别是在公司运营面临挑战时,股东可能因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而面临更高的经济和法律风险。这一变化促使公司在成立初期就必须更加审慎地规划其资本结构和股东出资安排,以确保未来的财务稳健。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2024年11月,受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委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宁波调解中心(简称★“宁波调解中心”)负责诉前调解美国某公司与杨某★★★、王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该纠纷起源于包括宁波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侵犯某国际知名鞋类品牌的商标权一案★,三家公司分别被法院判处赔偿权利人17★★★.9万元、3.5万元★、5.2万元的经济损失,共计26.6万元。三家公司的股东相同,均为杨某和王某。判决生效后,三家公司均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实现债权。由于三家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本案及关联纠纷(美国某公司与宁波某电子商务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发生在2021年,历经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距今已有三年之久★★★。因三家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美国某公司至今未拿到足额赔偿,三家公司也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案件陷入难以推进的“僵局”。在此情况下,要想成功调解此案,必需充分了解各方的诉求和担忧。
在此背景下,一起涉及公司债务纠纷的成功调解案例显得尤为突出。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还为今后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参考★★。后续,宁波调解中心将继续强化涉外商事调解职能★★,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探索更高效★★★、更灵活的调解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商事)调解中心
该国际知名鞋类品牌的商标权人即本案申请人美国某公司★★,遂以新修订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第54条为依据,按照法院管辖规定,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三起诉讼★★,将三家公司的股东杨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对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收到其中涉宁波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起诉后,委派宁波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本案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宁波调解中心受理的首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因此对此高度重视★★,迅速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835号市行政中心9号楼(宁波报业传媒大厦B座)4楼
一方面★★★,调解员向两位股东详细解释新法规要义★,说明拒绝加速出资将可能面临追加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等法律后果,同时客观分析企业重振★、股东重新创业的可能性★★,引导其权衡利弊★★。另一方面,劝说商标权人合理考量被告股东在企业经营现状下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建议协商合理的债务清偿金额与付款方案★★,平衡双方利益诉求。
调解过程: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非破产、解散程序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突破了股东原有的期限利益,为债权人提供了新的保障手段。在此新规定的大背景下★★,调解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积极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沟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