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有调整!一文了解改哪儿了
日期:
2025-02-19 08: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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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说明。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日起★★★,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删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相关表述,调整后的★★★“(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两类情形。
在填报口径不变的基础上,将“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调整为★★★“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优化了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填报说明★★★。
调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a至13c行★★“预征率%”栏次的填报口径。
相关行次填表说明中★★,一是将★“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调整为“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二是将★★★“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调整为★★“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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